省医保结算单结构说明

2015-06-10

自费费用:床位费25/日以上部分,医保目录外药品、目录外诊疗项目、目录外材料费用和超限价部分。

    个人自付: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乙类材料首自付比例部分。

    起付标准:一个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为900元,二次以上(含二次)住院为450元。患者出院结算15日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入院者,起付标准为零。

按比例自负:

1、基本统筹内按比例自负:(总费用-自费费用-个人自付-起付标准)×(在职15%、退休10%)。

2、进入大额记账后按比例自负:进入大额记账费用×10%

公务员记账:(个人自付+基本统筹内按比例自负)×(在职85%、退休90%)+进入大额记账后按比例自负×80%+起付标准50%

    大额记账:本年度统筹累计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的费用,进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保险),报销比例90%,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个人支付总额:个人账户+现金支付。即自费费用+个人自付+起付标准+按比例自负-公务员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