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胸 科 医 院 文 件
豫胸医党〔2017〕12号
河南省胸科医院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纠风工作责任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总支),各科室: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文件精神,现印发我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河南省胸科医院
2017年4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纠风工作责任制
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纠风工作,明确医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各科室的纠风工作职责,推进医院行业作风建设,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纠风工作责任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和“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全面促进卫生计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纠风工作责任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医院安排部署,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层层抓落实,及时发现并纠正本单位、本科室存在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二、责任内容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总责;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抓好本科室业务管理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直接责任。纠风工作机构负责医院纠风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党政领导班子抓好纠风工作任务的落实。医院纠风工作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计生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本单位纠风工作。
2.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服务宗旨、职业道德、法制纪律和正反两方面典型等教育活动,增强单位干部职工依法执业、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意识。
3.加强制度建设,认真抓好纠风工作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础管理,逐步健全纠风工作长效机制。
4.加强对各科室开展纠风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总结推广经验,宣传奖励先进典型,及时发现和纠正本单位存在的不正之风苗头性问题。
5.建立首诉负责制和医患沟通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群众对本单位不正之风问题的投诉和反映,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
6.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卫生计生纠风工作事项及有关纠风工作信息。
7.积极参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支持配合卫生计生纠风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三、组织领导
各科室要把纠风工作纳入整体工作之中,与医院管理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全面落实,一起考核。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纠风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主持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年度纠风工作安排和任务分解意见,对重大纠风工作亲自过问、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把纠风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各科室负责人把行风工作纳入本科室总体工作,对涉及本科室的行风工作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四、责任分解、考核与追究
(一)责任分解。每年初要按照上级关于纠风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确定年度纠风工作任务和目标,并根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业务职能科室职责,对年度纠风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将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和各个业务职能科室,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工作要求和具体责任。纠风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研究提出年度纠风工作安排和任务分解的具体意见建议,提交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确定,以正式文件上报下发。
(二)责任考核。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执行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医院负责对本单位业务职能科室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纠风工作机构协助党政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可采取听取汇报、重点抽查、明查暗访、患者满意度调查、民主评议行风、对主要任务指标检查考核等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对纠风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科室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对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或问题较多、群众反响强烈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在落实医院纠风工作责任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追究科室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交办的纠风工作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敷衍塞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3.因集体或个人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作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造成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办,或对检查人员、调查人员、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处理,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责任考核和监督检查中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纠风工作机构将按照组织管理权限及时向院党委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